粉塵正壓防爆柜 |
||
產品規格:粉塵正壓防爆柜 | ||
國家規定粉塵防爆箱(柜)使用規范 本標準規定了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工程設計、生產管理及粉末產品的貯存和運輸 本標準不適用于礦山,煙花爆竹和火炸藥粉塵場所。 防爆箱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11651 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 GB12476.1 可燃性粉塵環境用電氣設備 第l部分:用外殼和限制表面溫度保護的電氣設備 第1節:電氣設備的技術要求(IDT IEC 61241-1:1999) GB/T15605粉塵爆炸泄壓指南(NEQ NFPA 68) GB/T17919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收塵器 防爆導則 GB/T18154 監控式抑爆裝置安全技術要求 GB50057 建筑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8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 GBJ16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可燃粉塵 combustible dust 在一定條件下能與氣態氧化荊(主要是空氣)發生劇烈氧化反應的粉塵。 3.2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 area subject to dust explosion hazards 存在可燃粉塵和氣態氧化劑(主要是空氣)的場所。 3.3 惰化 inerting 向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場所充入足夠的惰性物質,使粉塵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技術。 3.4 抑爆 explosion suppression 爆炸發生時,通過物理化學作用撲滅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塵不再參與爆炸的控爆技術。 3.5 阻爆(隔爆) explosion arrestment 在含有可燃粉塵的通道中,設置能夠阻止火焰通過和阻波、消波的器具,將爆炸阻斷在一定范圍內的控爆技術。 3.6 泄爆 venting of dust explosion 有粉塵和主要是空氣存在的圍包體內發生爆炸時,在爆炸壓力達到圍包體的極限強度之前,使爆炸產生的高溫、高壓燃燒產物和未燃物通過圍包體上的薄弱部分向無危險方向泄出,使圍包體不致被破壞的控爆技術。 3.7 二次爆炸 subsequent explosion 發生粉塵爆炸時,初始爆炸的沖擊波將沉積粉塵再次揚起,形成粉塵云,并被其后的火焰引燃而發生的連續爆炸。 總則 4.1 有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不符合本標準規定的現有企業,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計劃。 4.2 企業應清楚本企業有無粉塵爆炸危險場所,并采取能有效預防和控制粉塵爆炸的措施。 4.3 企業應根據本標準并結合自身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特點,制定本企業粉塵防爆實施細則和安全檢查表,并按安全檢查表認真進行粉塵防爆檢查。企業每季度至少檢查一次,車間(或工段)每月至少檢查一次。 4.4 企業應認真做好安全生產和粉塵防爆教育,普及粉塵防爆知識和安全法規,使職工了解本企業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的危險程度和防爆措施;對危險崗位的職工應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和業務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準上崗。 4.5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杜絕各種非生產性明火存在。 4.6 安全、通風除塵、粉塵爆炸預防、粉塵爆炸控制等設備設施,未經安全主管部門批準,不應更換或停止使用。 建(構)筑物的結構與布局 5.1 安裝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或存在可燃粉塵的建(構)筑物,應與其它建(構)筑物分離,其防火間距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2 建筑物宜為單層建筑,屋頂宜用輕型結構。 5.3 多層建筑的結構要求如下: 5.3.1 多層建筑物宜采用框架結構; 5.3.2 不能使用框架結構的建筑物應在墻上設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 5.3.3 如果將窗戶或其他開口作為泄爆口,應經核算并保證在爆炸時其能有效的進行泄爆。 5.4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場所;如廠房內有粉塵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在建筑物內較高的位置,并靠近外墻。 5.5 梁、支架、墻及設備等應具有便于清掃的表面結構。 5.6 疏散通道要求如下: 5.6.1 工作區應有疏散通道。疏散通道的數目和位置應符合GBJ16的相關規定; 5.6.2 疏散路線應設置明顯的路標和應急照明。 5.7 有爆炸危險的工藝設備宜設置在建筑物外的露天場所。 防止粉塵云與粉塵層著火 6.1 防止粉料自燃 6.1.1 能自燃的熱粉料,貯存前應設法冷卻到正常貯存溫度; 6.1.2 在通常貯存條件下,大量貯存能自燃的散裝粉料時,應對粉料溫度進行連續監測;當發現溫度升高或氣體析出時,應采取使粉料冷卻的措施; 6.1.3 卸料系統應有防止粉料聚集的措施。 6.2 防止明火與熱表面引燃 6.2.1 在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進行明火作業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有安全負責人批準并取得動火證; ——明火作業開始前,應清除明火作業場所的可燃粉塵并配備充足的滅火器材; ——進行明火作業的區段應與其他區段分開或隔開; ——進行明火作業期間和作業完成后的冷卻期間,不應有粉塵進入明火作業場所。 6.2.2 與粉塵直接接觸的設備或裝置(如光源、加熱源等),其表面允許溫度應低于相應粉塵的最低著火溫度; 6.2.3 存在可燃粉塵的場所,其設備和裝置的傳動機構應符合下列規定: ——工藝設備的軸承應防塵密封;如有過熱可能,應安裝能連續監測軸承溫度的探測器; ——不宜使用皮帶傳動;如果使用皮帶傳動,應安裝速差傳感器和自動防滑保護裝置;當發生滑動摩擦時,保護裝置應能確保自動停機。 6.3 防止電弧和電火花 6.3.1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應按GB50057中有關規定采取相應防雷措施; 6.3.2 當存在靜電危險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6.3.2.1 所有金屬設備、裝置外殼、金屬管道、支架、構件、部件等,一般應采用防靜電直接接地;不便或工藝不允許直接接地的,可通過導靜電材料或制品間接接地; 6.3.2.2 直接用于盛裝起電粉末的器具、輸送粉末的管道(帶)等,應采用金屬或防靜電材料制成; 6.3.2.3 所有金屬管道連接處(如法蘭),應進行跨接; 6.3.2.4 操作人員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6.3.2.5 不應采用直接接地的金屬導體或篩網與高速流動的粉末接觸的方法消除靜電; 6.3.3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設備應符合GB12476.1的相關規定; 6.3.4 粉塵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設計應按GB50058的有關規定執行。 6.4 防止摩擦、碰撞火花 6.4.1 粉塵云能夠被碰撞產生的火花引燃時,應采取措施防止碰撞發生,同時,檢修時應使用防爆工具; 6.4.2 在工藝流程的進料處,應安裝能除去混入料中雜物的磁鐵、氣動分離器或篩子,防止雜物與設備碰撞; 6.4.3 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鋁、鎂、鈦、鋯等金屬粉末或含有這些金屬的粉末與不銹鋼摩擦產生火花; 6.4.4 沒有與明火作業等效的保護措施。不應使用旋轉磨輪和旋轉切盤進行研磨和切割。 6.5 惰化 在生產或處理易燃粉末的工藝設備中,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能保證安全時,應采用惰化技術。 6.6 通風除塵 6.6.1 宜按工藝分片設置相對獨立的除塵系統; 6.6.2 所有產塵點均應裝設吸塵罩; 6.6.3 風管中不應有粉塵沉降; 6.6.4 除塵器的安裝、使用及維護應符合GB/T17919的相關規定。 降低初始爆炸引起的破壞 7.1 分段與隔離 7.1.1 工藝設備的連接,應保證不進行明火作業就能將各設備方便地分離和移動; 7.1.2 設計工藝設備時,應考慮技術上可實現的隔離。 7.2 爆炸時實現保護性停車 應根據車間的大小,安裝數個能互相聯鎖的防爆動力配電箱;在緊急情況下,應能及時切斷所有電機的電源。 7.3 抑爆 7.3.1 宜采用抑爆裝置進行保護; 7.3.2 如采用監控式抑爆裝置.其應符合GB/T18154的規定。 7.4 約束爆炸壓力 生產和處理能導致爆炸的粉料時,若無抑爆裝置,也無泄壓措施,則所有的工藝設備應足以承受內部爆炸產生的超壓;同時,各工藝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如管道、法蘭等),也應與設備本身有相同的強度;高強度設備與低強度設備之間的連接部分,應安裝阻爆裝置。 7.5 泄爆 7.5.1 工藝設備的強度不足以承受其實際工況下內部粉塵爆炸產生的超壓時,應設置泄爆口。泄爆口的尺寸宜符合GB/T15605; 7.5.2 具有內聯管道的工藝設備,通常推薦的設計指標應能承受至少0.1MPa的內部超壓。 二次爆炸的預防 8.1 工藝設備的接頭、檢查門、擋板、泄爆口蓋等均應封閉嚴密。 8.2 特殊地點的清潔要求 8.2.1 不能完全防止粉塵泄漏的特殊地點(如粉料進出工藝設備處),應采取有效的除塵措施; 8.2.2 手工裝粉料場所,應采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8.2.3 進行打包的場所,應定期清掃粉塵。 8.3 清潔 8.3.1所有可能積累粉塵的生產車間和貯存室,都應及時清掃; 8.3.2 不應使用壓縮空氣進行吹掃。 8.4 滅火 8.4.1 應根據粉塵的物理化學性質,正確選用滅火劑; 8.4.2 滅火時,應防止粉塵揚起形成粉塵云; 8.4.3 若燃燒物與水接觸能生成爆炸性氣體,不應用水滅火。 個體防護和救援 9.1 個體防護 9.1.1 生產人員應按GB11651的有關規定,使用勞動保護用品; 9.1.2 在工藝流程中使用惰性氣體或能放出有毒氣體的場所,應配備可保證作業人員安全的呼吸保護裝置; 9.1.3 在作業場所內,生產人員不應貼身穿著化纖制品衣褲。 9.2 救援 9.2.1 企業應編制含有粉塵爆炸的應急救援預案并報相關部門備案; 9.2.2 應組織全體職工進行滅火和應急救援預案演練。 |